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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控辦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號)等相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依照執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0年5月22日
深圳市房屋安全鑒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完善鑒定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的行為,促進我市房屋安全鑒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深圳市房屋安全管控辦法》等相關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區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規章及相關完善、標準,對房屋承載能力跟整體穩定性等的安全性以及適用性和耐久性等的使用性所進行調查、檢測、分析、驗算和評價等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鑒定活動要遵守客觀公正、科學精確的工作方法。鑒定機構予以獨立推進測試鑒定工作,并擔負相應的責任。
第五條市住房建設部門(以下簡稱省主管部門)承擔以下職能:
(一)制定測試鑒定管理相關細則制度;
(二)開展房屋安全檢查鑒定市場的管控工作;
(三)法律、法規、規章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職能。
第六條區住房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經理部門)承擔以下職能:
(一)對本轄區內測試鑒定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二)對本轄區的房屋檢驗鑒定報告進行備案;
(三)指導、督促鑒定機構將轄區內推行的監測鑒定結果錄入市主管部門房屋安全管控信息系統;
(四)對在本轄區內舉辦工作的鑒定機構實行信用評價;
(五)法律、法規、規章、區人民政府及縣主管部委要求的其它職能。
第七條從事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機構要滿足下面要求: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主體結構項目現場檢查等資質證書;
(三)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獲得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頒發的建筑結構檢測機構認同證書和實驗室認可證書;
(四)根據工作必須具有的其它條件。
第八條鑒定機構從業人員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檢測人員具備相應的檢查資格證書,且每一測試項目不超過三人;
(二)鑒定人員從事本產業相關工作三年以上房屋安全鑒定,具備高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得少于四人;
(三)報告審核人要具有工程類專業中級技術職稱,且應有不少于五年的本市場工作經歷;報告批準人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內,應具備工程類專業中級技術職稱、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且有不少于八年的本行業工作經歷。
第九條在本市從事國有資金(含財政性資金)或集體資金支付房屋安全鑒定費用或者涉及公共安全房屋安全鑒定活動的機構,由縣專員部門建立名錄管理。
第十條進入名錄的鑒定機構要滿足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條例;
(二)近三年連續舉辦鑒定工作,每年出具不超過三份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三)未被主管部門及其它行政機關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第十一條鑒定機構名錄由省主管部委定期通過公開形式遴選。鑒定機構辦理進入鑒定機構名錄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相應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證書和檢測機構認同證書及實驗室認可證書;
(二)從業人員職稱證明、學歷證明、從業經歷證明、職業資格證書、勞動合同、社保證明等;
(三)機構業績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鑒定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的相關信息要錄入房屋安全管控信息系統。
鑒定機構要在從業人員辦理社保手續后進行登記,從業人員離職的,應在離職后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更改。
鑒定機構出現停業、轉業,或更改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情形的,應立即在房屋安全管控信息系統內進行更改。
第十三條房屋安全責任人按照相關條例委托鑒定機構、簽訂合同,并承擔鑒定成本。
鑒定機構根據相關條例或標準扣除合理的鑒定成本,不得有惡意低價競爭、哄抬價格及其它妨礙市場秩序等行為。
第十四條鑒定機構要按照委托要求,確定房屋安全檢查鑒定的內容和范圍,編制專項方案,實施現場調查、檢測、分析、驗算、評定等工作,依據現行的完善和標準出具檢驗鑒定報告。
針對結構特殊、環境復雜或重大的項目,鑒定機構要組織人士進行論證。
鑒定報告要包括建筑物概況、檢測設備、檢測依據、檢測內容和測試數量、鑒定依據、鑒定內容(可靠性鑒定應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鑒定內容)、檢測鑒定結論等信息。
鑒定機構要使用要求的專業用語編制評估鑒定報告,并由審核人和批準人等簽字后加蓋計量認證章、檢驗機構認可證書章、檢測鑒定專用章及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注冊章。
第十五條鑒定機構完成鑒定工作后,應在房屋安全管控信息系統中生成電子版鑒定報告,打印、簽字、蓋章、掃描后上傳房屋安全管控信息系統,取得統一編號后,提交區經理部門備案,并向委托人送達。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要于出具鑒定報告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向委托人和房產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送達,并向市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鑒定委托人對房屋安全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報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區經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專員部門組織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審查。
經審查,維持報告推斷的,由申請人承擔技術審查成本;經核查,改變報告推斷房屋安全鑒定,且鑒定機構在測試鑒定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的,由鑒定機構承擔技術審查成本。
第十七條市、區主管部委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監督管理,可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測,鑒定機構要給予配合。
市、區專員部門根據民眾申訴、媒體公布、監督檢測、行政處罰等狀況,進行鑒定機構信用信息的動態管理。如鑒定機構存在重大失信行為的,由市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鑒定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市經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糾正或情節嚴重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十九條等相關條例進行處置。
(一)超出檢驗資質范圍從事鑒定活動的;
(二)允許其它單位或個人以本機構名義承接檢測鑒定業務或轉包檢測鑒定業務的;
(三)其他已根據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能的行為。
第十九條名錄內的鑒定機構存在第十八條規定行為的,或在申請轉入名錄時有弄虛作假等重大失信行為或被行政機關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的,由區主管部門將其從名錄中除名,且自除名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進入名錄。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