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提供房屋安全鑒定、承重檢測、加固設計專業技術服務
所謂危房顧名思義就是存在危險不能居住的樓房,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危險住宅是指結構未嚴重受損或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坍塌可能,喪失結構穩固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跟使用安全的樓房。這樣的房屋通常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辨認認準。根據危房房屋鑒定標準界定,危房可以分為不同等級。
1、危房需由鑒定單位強調全面探討、 綜合判定的根據,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處室或其授權單位審定。
2、對危房,應按危險程度、影響范圍, 根據詳細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安排修建計劃。
3、對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修,及時排除險情。
4、對危房和危險點,在查清、確認后, 均須采用有效機制,確保住用安全。
危房房屋鑒定標準
1、為保證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鑒定有所依據,特制訂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 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產的鑒定危房鑒定,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
3、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構架, 是指由承重構件構成的體系。
4、對無法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 應進行必要的檢測和驗算。
5、構成危險房屋的誘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 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建立推行新政或補充條例。
危房分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 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樓房;
(b) 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2、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 整幢校舍以整幢住宅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c) 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住宅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3、危房房屋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況跟發展態勢,全面探討,綜合判斷。
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出現危險的判定上, 應考量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抑或關聯的。
(a) 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 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要聯系結構判斷危險范圍。
5、在歷史狀況跟發展態勢上, 應考量以下原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組成危險的影響。
(a) 結構老化的程度;
(b) 周圍環境的影響;
(c) 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 有損結構的人為原因;
(e) 危險的發展態勢。
危房房屋鑒定等級劃分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規定,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規定,個別結構構件處于危險狀況,但不妨礙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規定。
C級:部分承重構架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規定,局部發生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構架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規定危房鑒定,房屋整體發生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針對危房不同等級,政府對其改造的指標經費各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