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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危房改造的名義強拆房屋,律師帶你揭露合法背后的違規拆遷行為
說到強拆,在實踐中也算是花樣百出,有偷拆的,有假裝錯拆的,有為了工程進度不計后果一拆了事的,還有的行政機關試圖借拆違或解危之名幫自己的強行拆除行為披上一件合法的外套。今天我們要幫你們分享的這個案例,是由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周彤律師在浙江省杭州市辦理的鄉政府以危房整治名義實行的強行拆毀行為被證實違法的民事訴訟案件。
委托人陳某,一位耄耋之年的白叟,獨自居住在杭州市富陽區上官鄉剡溪村一百多平米的老村子里,2018年5月,上官鄉剡溪村村民委員會以改善人居環境和村莊面貌為由,與陳某簽訂了一份拆房協議,協議承諾陳某于協定簽署五日內拆除舊房,村委會將在房子拆除后三十日內補償給陳某三萬元。陳某的女兒得知此事后明確表示抗議,拒絕騰房拆除。7月5日,上官鄉人民政府委托鑒定機構對陳某的房屋進行安全鑒定。經鑒定,陳某的樓房屬于D級危房,不滿足安全使用規定,建議在條件準許的狀況下拆毀改造。7月8日,鄉政府下達拆除通知書,7月10日,鄉政府對陳某的樓房進行強行拆除。
房屋被強拆后,陳某的女兒找到了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希望專業律師的介入才能幫助人們一家擺脫窘境。
辦案經過
接案后,團隊指派周彤律師負責此案,由于房產已經被強行拆除,周律師立即協助陳某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定上官鄉人民政府對陳某房屋實施的強行拆除行為非法。
庭審中,周律師針對被告施行的該強制拆除行為存在的違規問題發表了如下辯論意見:
1、本案中被告是以解危為目的實施的拆除行為,并非是對拆房協議的正當履行,故拆房協議不能作為其推進拆除行為的合法性依據;
2、房屋安全鑒定程序非法,主要包含委托鑒定的主體不適格以及辨別報告原本的違法性問題;
3、解危程序違法,結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控條例》的要求,經鑒定為危房的,應由住建部門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采取解危措施,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行拆除。若房屋所有權人不予配合,也必須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下達解危拆除決定。也就是說對上訴房屋實施拆除,要么由原告委托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要么由富陽區人民政府下達拆除決定書予以撤除。無論從那個方面來說,被告又無權作出拆除通知或撤除決定也無權實施拆除行為。
被告聲稱案涉房屋屬于D級危房,且坐落村主干道旁,嚴重危及公共安全。被告在限期原告自行撤除無果后,組織I 強制拆除了案涉房屋,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保障民眾人身財產安全。被告的強行拆除行為雖然沒有侵犯到上訴的合法權益,反而還有效避免了原告的人身、財產遭到危房的威脅。
富陽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根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控條例》第四條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之要求,經鑒定為危險樓房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委應當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置意見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馬上中止使用意見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委應當及時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本章程細則采取應急處理機制。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要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委應當跟蹤督促、指導、協調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實行解危措施,其他有關部門和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協助。第二十三條之要求,對危險樓房實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行拆除。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條例對危險房屋實施征收危房鑒定,或者對危險住宅予以購買、置換后,采取相應解危措施。第二十八條之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出現房屋安全事件現實危險的,應當及時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應急處理預案,并可以按照實際狀況決定采用以下機制,任何單位跟個人不得阻撓。宜春拆遷律師 結合上述要求可知,經鑒定為危房的,應由住建部門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采取拆除措施,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委托具有資質的施工單位實行拆除。若房屋所有權人不予配合,也必須由縣縣級政府下達拆除決定。而本案被告上官鄉人民政府直接判定上訴房屋為危房并撥付拆除通知書予以強制拆除,屬超越職權。其在判定事實及強行拆除房屋時也已給上訴陳述申辯及告知救濟等權力,存在程序違規。故上訴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非法。即便原告房屋如上訴所說為D級危房,被告對上訴房屋拆毀后要予以整修或一定的安置賠償,現被告聲稱其是受村委委托名義而對上訴房屋按合同進行拆除,同意按合同上的報價進行賠償。本院認為上訴此聲稱與事實不符。雖事前原告與上官鄉剡溪村村民委員會簽訂了拆房協議并承諾由村委補償原告人民幣30000元,但因上訴事后反悔,不批準拆除涉案房屋造成協議不能履行。而上訴在拆除原告房屋時既以自己的名義下達了強行拆除通知書,拆除原因是認為上訴房屋系危房,故上訴辯稱其是受上官鄉剡溪村村民委員會委托而對上訴房屋進行合同拆除的表述本院不給予采信。
一審宣判:確認上訴杭州市富陽區上官鄉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0日強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為非法。
上官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被訴房屋拆除行為的法律性質,被上訴人雖曾與上官鄉剡溪村村民委員會簽訂《拆房協議》,但其事后不批準拆除協議導致合同尚未履行。基于此,上訴人上官鄉政府委托鑒定機構對協定所涉房屋進行了安全檢查鑒定,并在房屋被鑒定為危房后以自己的名義向被上訴人下達了強行拆除的通知書,拆除原因是危房治理。據此,原審法院認定被訴房屋拆除行為是上訴人上官鄉政府基于危房治理而實行的強制拆除解危措施,并非基于履行合同而實行的協定拆除行為,具有事實根據。
關于上訴人上官鄉政府實施被訴強制拆除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根據《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控條例》關于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理的要求危房鑒定,有權對危險房屋提出處理意見、組織實行相關應急處理機制的行政機關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委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包括縣(鎮)人民政府。同時,根據上述要求,對于經鑒定為危險住宅的,應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委自收到房屋安全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督促解危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置意見和解危期限;在有出現房屋安全事件現實危險的情形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實際狀況決定對危險房屋采取減輕現實危險的必要舉措。本案中,上訴人上官鄉政府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被訴強制拆除行為做出前,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委曾向被上訴人提出過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亦不能證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因涉案房屋有出現安全事件的現實危險而做出了采用拆除措施的決定。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上官鄉政府實施該強制拆除行為,超越法定權力,違法法定程序,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2019)浙01行終29號行政裁定:駁回原告,維持原判。
在周律師的幫助下,委托人陳某拿到了這至關重要的起訴判決,接下來周律師將再次協助陳某啟動行政賠償程序,上官鄉人民政府將為其實施的違規拆除行為給陳某造成的代價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總結
在拆遷過程中,個別地方政府為了避免法定程序,盡快完成搬遷任務,假借拆危房之名行違法強拆之實的狀況屢見不鮮,此種做法不但嚴重損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更加違背了依法行政及程序正當的基本原則。周律師在此特別提示:危房的鑒定及實行相應的解危措施都必須嚴密遵守相關的法定程序,任何行政機關都不可以任意為之。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