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提供房屋安全鑒定、承重檢測、加固設計專業技術服務
1.房屋抗震鑒定
房屋抗震鑒定的適用范圍:
1)接近或低于設計使用期限需要再次使用的建筑;
2)原設計未考慮抗震設防或抗震設防要求增加的建筑;
3)需要改變結構的種類跟使用環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進行抗震鑒定的建筑。
抗震鑒定分為兩級,第一級鑒定以宏觀控制和構造鑒定為主進行綜合評判,第二級鑒定以抗震驗算為主結合構造影響進行綜合評判。宏觀控制跟構造鑒定的基本內容跟要求要依照《建筑抗震鑒定標準》第3.0.4條的要求。
房屋要按照實際應該跟可能,確定其后續使用期限,不同的后續使用期限,其抗震鑒定應按以下規定進行:
1、后續使用期限30年的住宅(A類建筑)的抗震鑒定,當依照第一級鑒定的各項規定時,建筑能評估為滿足抗震鑒定要求,不再進行第二級鑒定;當不符合第一級鑒定要求時,除標準有確立規定的狀況外,應由第二級鑒定做出判定。
2、后續使用年限40年的住宅(B類建筑)的抗震鑒定,應檢查其抗震措施和現有抗震承載力再做出判定。當抗震措施不滿足鑒定要求而現有抗震承載力較高時,可借助構造影響系數進行綜合抗震能力的評估;當抗震措施鑒定滿足規定時,主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超過要求的95%、次要抗側力構件的抗震承載力不超過要求的90%,也能不規定進行加固處理。
3、后續使用期限50年的住宅(C類建筑)的抗震鑒定要求與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達到同樣的設防目標,應按《建筑物抗震設計規范》的規定進行抗震鑒定。
4、灰砂磚砌體的樓房應按《蒸壓灰砂磚砌體結構設計與施工規程》CECS 20:90的規定進行抗震鑒定。
2.房屋安全性鑒定
在以下狀況,宜進行結構安全性鑒定:
1、周邊毗鄰地質條件改變的房屋;
2、改變功能或使用條件的房屋;
3、需重建和改造的房屋;
4、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必須再次使用的房屋;
5、其它應該安全鑒定的房屋。
房屋整體結構的安全性鑒定評級須按構件、樓層結構、分部結構跟整體構架四個層次進行安全性分步評級,并要結合周圍鄰近地下工程的制約程度作出綜合評估。每個層次按四個安全性等級進行評估:
1、第一個層次為構件的安全性鑒定評級,其評估等級分為a級(安全)構件、b級(有缺陷)構件、c級(有嚴重缺陷)構件和d級(危險)構件四個等級。每個構件按主要承重構件、次要承重構件和其它承重構件分為三大類,根據其承載力、變形、損壞和弊端,依據相應的辨別評級標準進行鑒別評級后房屋安全鑒定,統計出每種構件各個等級的總量及占比,對主要承重構件、次要承重構件和其它承重構件進行評級。
2、第二個層次為樓層結構的安全性鑒定評級,其等級評估分為AC級(安全)樓層、BC級(有缺陷)樓層、CC級(局部危險)樓層和DC級(危險)樓層四個等級。依據各種構件鑒定評級的結果,對樓層結構的安全性進行鑒定評級。
3、第三個層次為分部結構的安全性鑒定評級,其等級評估分為Ab級(安全)結構、Bb級(有缺陷)結構、Cb級(局部危險)結構和Db級(危險)結構四個等級。
分部結構安全性鑒定評級分為地基基礎和下部承重構架兩個分部的安全性鑒定評級。
(1)地基基礎的安全性評級分為兩步:第一步先按照地基的勘測資料(地質情況)和下部結構變形和開裂的直觀觀測,評定地基基礎的安全性等級;在第一步不能確定時,應進行第二步地基基礎的檢查和測試。
(2)上部承重構架的安全性等級按樓層結構安全性、承重構架整體性及傾斜率三個項目中的最低安全性等級評估。
4、第四個層次為房屋構架的安全性綜合鑒定評級,其等級的評估分為A級(安全)房屋、B級(有缺陷)房屋、C級(局部危險)房屋跟D級(整體危險)房屋四個等級。根據地基基礎和下部承重構架的安全性等級房屋安全鑒定,并結合住宅周圍毗鄰地下工程施工影響程度進行綜合評估。
原文引用盈格檢測 - 建筑工程安全健康專家